19岁的李某用他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支付宝后,利用支付宝盗窃他人存款8000余元。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是忠县任家镇人,与王某系同村。2017年11月,李某跟随其父亲一起来到沙坪坝区务工,务工期间与王某住在同一个集体宿舍。同年12月,李某趁王某不备,用自己的苹果5S手机偷偷扫描王某身份证用于实名认证其先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之后又以特殊银行卡号能中奖为由,趁王某查看银行卡号之际,将王某的中国银行卡扫描并与前述支付宝账户进行绑定。2018年1月15日至2月16日期间,李某通过前述支付宝将王某的中国银行卡中的存款充值到该支付宝账号中,再转账至李某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随后又将前述转账金额从支付宝账户转至其本人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李某先后26次采取前述方式,盗窃王某银行卡存款共8000余元。案发后,李某亲属代其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