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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改名瞒天过海 执行法官巧辨棋高一着
  发布时间:2020-10-29 15:19:19 打印 字号: | |

敖某与陶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忠县人民法院判决,敖某应支付陶某本金2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但敖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迫不得已,陶某向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申请人反映,敖某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仍然能够乘坐飞机。执行法官多方核实发现,敖某竟将姓名“敖某”改成了“敖中某”,因改名后的名称与证件信息不一致,对敖某采取的失信限制并没起到真正的限制作用。

执行法官在公安机关取得敖某更名的相关材料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我院重新将敖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日,敖中某因需乘坐飞机,主动到法院履行案款47万余元,案件成功执结。再次告诫各位被执行人:更名并非法外之地,及早兑现才是王道,换个“马甲”,我们照样认识。


 
责任编辑: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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